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蘇姓男子開車到路口左轉時見過馬路的行人,停等之際,竟被一名酒駕許姓機車騎士撞上車身。法官認為兩人均有過失,各打三十大板。蘇男過失傷害判三個月,許男酒駕判五個月;均可上訴。
許男今年一月四日上午在歸仁區一處工地內飲用保力達藥酒,同日下午六點,他無駕駛執照騎乘機車離去,六點十三分沿歸仁區民權南路由南往北行駛,途經民權南路與民權南路一七七巷口,當地為無號誌交岔路口,疏未注意車前狀況減速慢行,即通過該交岔路口,直接撞上一輛正要左轉的自小客車的右車身,許男也人車倒地,致臉身體等多處受傷送醫;蘇男則未受傷。
法官依台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報告,認為「 蘇男駕駛自小客車,提前左轉,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為肇事原因」。許男酒精測定值超過標準且無照駕駛普通重型機車,行經無號誌路口,未注意車前狀況,未減速慢行,亦有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