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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追贓車誤擊斃少年 判5月定讞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桃園市一名劉姓員警於民國一0五年追捕贓車時,開槍不慎擊斃位於副駕駛座的徐姓少年。高院依過失致死罪判處劉男五月徒刑,得易科罰金。案經最高法院駁回檢察官上訴,全案定讞。
桃園巿楊梅警分局劉姓員警於一0五年一月二十二日凌晨巡邏時,攔停涉駕駛贓車的田姓少年;田姓少年佯裝配合受檢,卻在警方下車靠近時加速逃逸,劉男從後開槍射擊,子彈貫穿車輛右後車窗,擊中副駕駛座的徐姓少年後腦,搶救後不治。
一審的桃園地方法院審理時,劉男稱為避免田姓少年衝撞圍捕的同事,且追捕時間將近四十分鐘,車上可能有槍枝或是重大逃犯,因此依法執行職務,開槍有其合法性及必要性,且是往輪胎射擊,不知道為何會造成死亡結果。一審認為,相關證人證詞顯示,田姓少年駕車逃逸期間並無攻擊行為,劉男積極執行職務,出發點並無不當,但在警員或他人生命與身體安全無立即危險情況下用槍,已逾越必要程度,判刑五月,得易科罰金。
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依過失致死罪判處劉男五月徒刑,得易科罰金。檢察官不服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十六日遭最高法院駁回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