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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市府聲請生煤自治條例無效的停止執行 遭駁回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台中火力發電廠引發中央與地方政府角力。行政院先前宣告台中生煤管制自治條例抵觸空汙法等規定,部分條文無效,台中市政府不服,聲請停止執行。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停止執行會衝擊全國供電,一日裁定駁回。可抗告。
中市府民國一0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公布施行「台中市公私場所管制生煤及禁用石油焦自治條例」,其中第三、四、六條的管制措施,對生煤及石油焦進行管制及禁用,當時也函請環保署轉請行政院備查。
行政院發出函件認定,該自治條例第三條第一項及第四條牴觸空氣汙染防制法、固定汙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等規定,依地方制度法規定應屬無效,其餘條例則准予備查。
中市府不服,聲請對該函件的停止執行聲請並提起本案訴訟。北高行指出,該函件屬具體事件的行政處分,是行政法院得予審理的一般公法爭議事件。
法院表示,自治條例所定的環境保護管制是在維護台中市民健康,函即使不停止執行,仍難認定市民健康及台中市環境保護自治權限會因此受有難以回復損害。
台中電廠屬於全國電力網的一部,為中部重要電源,如果函停止執行,台中電廠依規定必須按中市府環保局的管制減少發電量,甚至廢止許可證而停機,將使電廠內各機組間運作與停機維護調度彈性受限。
北高行認為,這樣恐將影響全國電力穩定供電的備轉容量率,對公益有重大影響,其程度更甚於函對台中市環境保護自治權限干預的不利影響,停止執行無理由,因此駁回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