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今年三月間,洪姓男子駕車行經後壁區一家工程水電行前,與水電行前一名姜姓民眾發生口角,洪男見姜欲駕車離去,卻站立於其車輛前方,阻擋姜去路要姜等警察來,阻擋過程前後達五分鐘以上,反遭警方依強制罪嫌法辦。案經台南地院審理,判處拘役廿五日。
今年三月六日下午,洪姓男子駕車行經後壁,與停駛於水電行前的轎車駕駛發生口角糾紛,姜男欲駕車離開之際,洪男卻以肉身擋在姜男車前不讓其離去,長達五分鐘以上。洪男也因以強暴脅迫方式,妨害姜自由行駛車輛之權利,遭到警方法辦。洪男辯稱攔阻姜離去,僅是為等警察來。
案經台南地院審理,認洪於案發時、地,站立於姜所駕車輛前方達數分鐘之久阻止姜開車離去,舉動顯有相當強度,已妨害姜在道路上行駛通行權利,洪所為觸犯刑法強制罪。根據錄影蒐證檔案、對話譯文及翻拍照片等資料,認洪男辯解之詞為事後卸責不予採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