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內3度酒駕 男判11月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吳姓男子是低收入戶,平時靠補助款維生,卻愛喝酒並曾有兩次酒駕前科,被關出來後,竟又酒駕被查獲送辦。法官認為吳男酒後控制力薄弱,實難以自律,應予嚴懲,依公共危險罪判他十一個月。
 二0二0年八月廿五日上午在北區西門路四段一處檳榔攤飲用保力達B酒精飲料後,酒後無照騎乘機車上路,於同日上午十一點卅五分許,騎車行經西門路四段與正覺街交岔路口,因違規逆向行駛為警攔查,警方發覺其酒味濃厚,當場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零點三五毫克,超過法定標準值,因而查獲,吳男坦承酒駕犯行。
 法官認為,吳姓男子明知酒精成分對人意識、控制能力具有不良影響,超量飲酒後會導致對週遭事務之辨識及反應能力較平常狀況薄弱,竟然不知謹慎,猶帶著酒意並無照駕駛上路,對於公眾生命財產安全所生之危險甚大。又吳男曾經有兩次公共危險案件被法院判罪紀錄,仍未知警惕再犯,其五年內第三度犯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案件,應加重刑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