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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堅守瘦肉精零檢出三計防堵 阻絕「萊」襲
「立法全面保護、業者清楚標示及加強稽查」
記者黃秋儒
新北市政府之前超前部署攜手肉品輸入業者「不進萊」,八日「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修正案再經議會三讀通過「瘦肉精零檢出」。為了讓消費者對於豬肉零檢出更有信心,市府八日再次宣示,要求使用進口豬肉的餐飲店家必須透過檢驗確認,標出「不含萊克多巴胺」資訊,藉由立法全面保護、業者清楚標示及市府加強稽查,建立完整的新北食安防護網。
侯友宜指出,新北市秉持以市民食品安全為首要,落實預防為先之目標,制定比中央還要嚴格的條例,堅持零檢出,另外還依據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經公告業別之業者如使用進口豬肉原料,須進行萊克多巴胺檢驗,並將檢驗不含萊克多巴胺的資訊供消費者參考,如使用國產豬者,則須提供產地證明。除了本市食安自治條例公告的業別,同樣鼓勵本市餐飲業者一同響應,將使用進口豬肉的產品自行主動送驗並標示,一起打造讓新北市民安心的用餐環境。
侯友宜表示,新北市明年將由衛生局、農業局、經發局、教育局、社會局、法制局、警察局及新北市調查處成立食安聯合稽查小組,加強肉品來源稽查及抽驗,各項專案有主責機關,向上追溯原料來源,向下追蹤產品流向,倘查有不符規定者,將依法處辦。
衛生局長陳潤秋說明指出,「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瘦肉精零檢出修正草案經議會三讀通過,下一步將函送行政院核定公告,如有檢出瘦肉精將予以重罰。倘未依規定檢出乙型受體素含量超過安全容許標準者,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可處6萬以上、2億以下罰鍰;若檢出未超過安全容許標準者,依本自治條例第17條之1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陳潤秋表示,自明年1月1日起經本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7及13條另行公告之業別,須於本市食材登錄平台揭露「豬肉及其豬肉原料原產地」、「是否含有萊克多巴胺」及「上傳相關檢驗報告或來源證明」等事項,並於營業處所公開揭露,未依規定進行登錄及標示者,經命其限期未改正者,依新北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第17條最重可處新臺幣10萬元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倘標示或平台登錄不實,可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處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因應食品業者自主管理檢驗需求增加,衛生局特別媒合SGS、全國公證、歐陸檢驗、振泰檢驗科技、暐凱國際檢驗、台美檢驗等6家檢驗公司,凡食品業者公司或商業登記地、營業處所、戶籍地或居住所設籍於本市之業者或民眾,皆可用優惠價格送驗,攜手業者及民眾,公私協力共同建構完善食品安全管理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