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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死香爐旁小便男 判10年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屏東縣余姓男子不滿陳姓男子在姑姑的廟宇香爐旁小便,持折疊椅毆打陳男致死。一審判刑八年,二審加重改判刑十年,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全案起於民國一0七年十月間,余姓男子輾轉得知陳姓男子在姑姑的廟宇飲酒時,在香爐旁直接小便,認為陳男不尊重姑姑,因而心生不滿,先是徒手毆打酒醉的陳男,再持鐵製折疊椅毆打陳男致死。
 一審屏東地方法院依傷害致人於死罪,判處余姓男子有期徒刑八年。案經檢察官、余男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
 二審認為,余姓男子與被害人並不熟識,僅因聽聞陳男在香爐旁小便,即將手無寸鐵的陳男毆打致死;且余男姑姑早就報警處理小便一事,余男本不用介入,卻為逞一時之勇犯案。
 二審還認為,傷害致人於死罪最低刑度為七年,一審只判刑八年過輕,改判刑十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判決並無違法之處,日前駁回上訴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