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張榮發次子、三子,認為張榮發基金會董事長鍾德美,去年派人在長榮國際公司股東會改選董監事的表決等行為,違反財團法人法,應屬無效,向法院提訟。一審判兩人敗訴,台灣高等法院十五日仍判兩人敗訴。
張榮發大房二子張國明今年一月召開記者會,質疑張榮發基金會董事任期於民國一0七年十二月十七日屆滿,但逾一年卻沒有完成改選,主管機關已多次發函要求儘速完成。
張國明指控,基金會董事長鍾德美為規避改選,提出修改章程,增加職務屆滿後可無限延長條款,與張國政向桃園地院提告。主張鍾德美未經基金會董事會決議,擅自指派非董事的第三人出席長榮國際公司於去年二月十一日召集的股東臨時會。
會中提出「本公司擬改選董事及監察人, 提請選舉案」、「擬解除本公司新任董事之競業限制,提請討論案」的會議事項,及行使選舉權、表決權行為,均違反財團法人法,應為無效。
一審桃園地院駁回兩人請求。高院認為,財團法人法並未明文規定財團法人應如何行使持股公司股東權的方法,鍾德美本於董事長身分,代表基金會指派第三人出席股東臨時會行使股東權,屬委任關係,未違反相關規定,昨日駁回上訴。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