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翠娟/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十七日通過都市更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提供中高樓層老屋重建誘因。除有條件賦予地方政府拆除危險建築的公權力執行權,且都更容積獎勵最高達一點三倍。
行政院院會昨日通過都市更新條例第五十七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五條修正草案,提供中高樓層危險集合住宅都更誘因。
修法重點包括,未來高樓層危險集合住宅,一旦通過都更計畫核定實施,只要達成至少超過百分之八十權利人同意、事業計畫經過完整審議、權利人保障到位、做好拆遷安置;就可免除地方政府代為拆除的協調程序,動用建築法八十一條程序強制拆除。
去年一月底內政部完成都市更新條例修正案,透過明確的容積獎勵及稅捐減免優惠來降低整合風險及所有權人負擔,對於少數不同意戶,在經過嚴謹的聽證及審議程序下,也可由政府代為拆遷,目前已陸續有地方政府代為拆遷,讓都市更新案可以落實執行的案例。
加速建物更新,內政部進一步修法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或遷移的土地改良物,若被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屬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或耐震能力不足之建築物,而有危害公共安全者,可免除實施者與政府最後階段的協調程序,依建築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由地方政府直接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