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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提威權時期受損回復 通過付委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國民黨立委蔣萬安等十六人擬具「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修正草案」,希望落實威權時期被害者或其家屬名譽及被侵奪財產返還。立法院會廿四日通過草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

「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修正草案」草案總說明指出,條例原規定「戒嚴時期人民因內亂、外患罪被沒收財產者,於受無罪判決確定後,得請求返還;如不能返還,應以適當金錢補償之」。看似對戒嚴時期人民受侵奪財產作成返還規範,但對返還財產的請求程序、事實審理、受理機關等規範,仍有不足之處。

草案主張依據「促進轉型正義條例」精神與相關名詞定義,規範系統名稱與體系完整性,將「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修正名稱為「威權統治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威權統治時期指自民國三十四年八月十五日起至八十一年十一月六日止。

至於補償標準、申請程序、發放標準,草案內容中也明定授權依據,「由主管機關另行訂定補償標準並應報請行政院核定」,以作為實際作業執行的相關基礎。

立法院會二十四日報告事項,無異議通過將草案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