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最高法院審理「三二三」入侵行政院案二十五日開庭辯論。被告魏揚的律師指出,人民抵抗權是憲法基本權的行使,當時民主體制失靈,占領行政院是必要手段。檢察官指出,攻佔行政院的行為不適用抵抗權,人民若「反萊豬也可攻佔行政院嗎?」
民國一0三年三月發生反服貿學運佔領立法院案,另發生「三二三入侵行政院」案,黑色島國青年陣線召集人魏揚等人被控煽惑他人犯罪,一審判決魏揚等人均無罪,高院改判有罪,其中魏揚判刑四月,一人無罪確定。
魏揚等八人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昨日開辯論庭,針對「煽惑他人犯罪」罪是否違憲、「公民不服從」的要件,及是否能否阻卻違法或免責。
魏揚受訪指出,煽惑他人犯罪是對言論自由的箝制,案發當天並非任何人煽惑群眾佔領行政院,大家本來就要去占領,長期累積的民怨在三一八、三二四爆發,民意、社會氛圍已在那邊,且憲法第二條「國民主權」已內建公民抵抗權的精神,不須另外明文規定。
魏揚的辯護律師團指出,煽惑他人犯罪罪違反法律的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平等原則,侵入住居罪是保護私人財產法益,官署房產不是保護對象。案發時國民黨一黨專政、以黨領政,行政、立法合一,民主機制失靈,被告因此行使抵抗權,應可阻卻違法。
蒞庭檢察官朱朝亮認為,煽惑他人犯罪有明確的構成要件,並未違憲,檢方起訴的是攻佔行政院的行為,並非反服貿言論。公民不服從不是法律概念,而是社會學概念,特色為「非暴力、甘願受罰」,行使目的是要保護憲法,不是反抗政府權力,本案不能適用抵抗權。
檢方指出,本案若適用公民抵抗權而免罰,那麼人民是否也可以用反萊豬、反空汙、反核食等理由,號召民眾占領行政院、總統府而不受罰?本案仍構成犯罪,同意從輕量刑,但不應認定無罪,否則成為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