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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論〉全面審查大陸書籍,無異重回威權年代
文化部日前規定,明年二月起台灣出版由大陸授權、簡體字改成正體字的書,都須先向文化部申請許可通過,才能從國家圖書館書號中心取得書號,否則無法免稅。此舉立即遭到出版界強烈反彈,有人批評「文化封鎖」,有人抨擊「威權復辟」,真相究竟如何?自然有探究的必要。
根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三十七條,「大陸地區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經主管機關許可,得進入台灣地區,或在台灣地區發行、銷售、製作、播映、展覽或觀摩」。從這個角度看,文化部要求大陸書籍送審,當然不能說完全沒有道理,亦可引兩岸條例第三十七條作為法源依據。
不過,一九九九年《出版法》已經廢止,當時的新聞局就發公文表示,大陸出版品不必再送審。何況兩岸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前項許可辦法由行政院新聞局擬定,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新聞局既早已裁撤,主管機關改為文化部,自然應該修法。
事實上,去年五月民進黨十六名立委就曾針對兩岸條例第三十七條,提出「正名」的修正草案,並在原條文後增加「其涉及國家安全事項之出版品、電影片、錄影節目及廣播電視節目,應經立法院同意,始得核定之」。這表示即使民進黨立委也很清楚,援引這一條文會有爭議,所以想要賦予立法院「國安相關審查權」。問題是,兩岸條例第三十七條至今並未修正,用一個有爭議的法條來規範,當然不免會引起外界非議。
再就實務來看,此一規定發布後,並未嚴格執行。據文化部統計,從二0一0年至今,只有二百件申請案,超過二百四十種圖書獲得許可發行。相對於台灣每年三、四萬種新書出版,還不到百分之一。如果今後硬性規定大陸出版品必須送審,台灣每年跟大陸買版權出版的書籍,從科普書到童書都有,數量多少固然未有詳實統計,但可確定絕對不少,以文化部的人力能否負荷審查工作姑且不論,審查標準為何?是國家安全嗎?還是主張共產主義,為中國大陸宣傳?
二00八年六月,針對《人民團體法》對主張共產主義、分裂國土的團體不許可設立的規定是否違憲?大法官做出釋字第六四四號解釋,認定「主管機關於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以前,得就人民『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之政治上言論之內容而為審查,並作為不予許可設立人民團體之理由,顯已逾越必要之程度,與憲法保障人民結社自由與言論自由之意旨不符」。試問,現在文化部審查大陸書籍,難道就符合憲法保障人民出版自由與言論自由意旨嗎?
更諷刺的是,當時的大法官許宗力在「協同意見書」中提到,海峽對岸究竟什麼是「革命」?什麼又是「反革命」?簡單說,凡按現在當權領導者的意志辦事的就是「革命」,反對現在當權者意志的就是「反革命」。許宗力認為,像「用這種隨當權者更迭而變化的政治概念作為犯罪構成要件」,就如同魏京生所說的「使用隨風飄揚的柳絮做測量高度標準一樣」,根本令人民無所適從,法安定性之受創,莫此為甚。
言猶在耳,許宗力現在已經是司法院院長,他對於目前「這種隨當權者更迭而變化的政治概念作為犯罪構成要件」,動輒以「國家安全」為名限制人民權利,不知做何感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