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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價登錄2.0 房價揭露至門牌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立法院三十日三讀修正通過平均地權條例等三法部分條文,明定成交案件的門牌、地號要完整揭露,並溯及到已揭露的案件,也增訂紅單納管機制,禁止紅單轉售,違者最高可按建築戶處一百萬元罰鍰。

行政院宣示打炒房,為完備相關法律,行政院會十日通過「平均地權條例」、「地政士法」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實價登錄二點零三法,送立法院審查,而立法院會在朝野都無異議的情況下,三讀修正通過相關條文。

三讀條文明定,成交案件的門牌、地號要完整揭露,並溯及到已揭露的案件,地方主管機關為查核登錄資訊,得向權利人、義務人、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要求查詢、取閱有關文件;中央主管機關為查核疑有不實申報登錄價格資訊,得向相關機關、金融機構查詢價格相關文件。

為避免預售屋交易資訊不足,易造成有心人士炒作,此次修法也新增紅單交易相關規範,禁止紅單轉售。條文明定,銷售預售屋或委託不動產經紀業代銷者,向買受人收受定金或類似名目金額,應以書面契據確立買賣標的物及價金等事項,並不得約定保留出售、保留簽訂買賣契約權利或其他不利於買受人的事項,而這項書面契據,不得轉售予第三人。違者地方主管機關可按建築戶(棟)處十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而為讓地方主管機關掌握預售屋銷售行為,落實銷售預售屋申報登錄制度,三讀條文也規定,建築業者應在自行銷售預售屋前,將預售屋坐落基地、建案名稱等資訊及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報請備查。

另外,目前預售屋成交資訊,是由代銷業者在委託代銷契約屆滿或終止後三十日內,才將代銷建案整批申報。三讀條文則將申報時機提前到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後三十日內,就要逐案申報。銷售預售屋如果使用的契約不符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者,條文明定,地方主管機關可按建築戶(棟)處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此外,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中,相關罰則比照平均地權條例修正;地政士法初審通過條文中,則刪除地政士在買賣受託案件的申報義務及相關懲罰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