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財產非均分 法院可調整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三十日三讀通過「民法第一0三0條之一」的修正案,規定夫妻離婚後扣除負債的財產分配,若平均分配有失公平,法院得審酌婚姻存續時的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雙方的經濟能力等,調整財產分配,甚至免除分配額,對於離婚後的財產分配將更公平。

立委提案指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制度的目的,是保護婚姻中經濟弱勢一方,使其對婚姻的協力、貢獻得以彰顯,並於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使弱勢一方具有最低限度的保障,現行條文規定,得由法院審酌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但實務上,法官在審酌時常常沒有太多的依據,進行比較具體的司法裁量,為避免法院對於具體個案的認定標準不一,因此提案修正條文,增列多項具體的要件,作為法官裁判時的適用。

昨日通過的三讀條文增訂,「夫妻之一方對於婚姻生活無貢獻或協力,或有其他情事,致平均分配有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法院進行前項裁判時,「應綜合衡酌夫妻婚姻存續期間之家事勞動、子女照顧養育、對家庭付出之整體協力狀況、共同生活及分居時間之久暫、婚後財產取得時間、雙方之經濟能力等因素」,期盼修正後有助於財產分配更趨公平,保障雙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