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財政部規定已立案的社會福利團體與機構,每一團體可免稅的車輛以三輛為限。司法院大法官三十一日作出七九八號釋憲文,認為財政部的函令增加法律限制,已違反憲法租稅法律主義,宣告違憲,不予援用。
財團法人天主教會台中教區附設彰化縣私立聖家啟智中心等三家社福機構,持有十部車輛,依牌照稅法向彰化縣地方稅務局申請免徵使用牌照稅核准。
但稅務局認為該三個社福機構屬同一法院,先前已核准三車免稅,認定其餘七車不得免稅,撤銷七車免稅,要求補繳一萬至六萬元。三社福機構不服提起訴願、行政訴訟皆遭駁回後,於民國一0六年三月聲請釋憲。
本案的解釋爭點在於交通工具免徵使用牌照稅規定,明示應以同一法人於同一行政區域(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的總分支機構合計三輛為限,是否違反憲法租稅法律主義?
大法官認為,財政部函規定「每一團體和機構以三輛為限」,將縮減人民依法律享有免徵使用牌照稅的優惠,此部分違憲。
大法官指出,每一團體與機構經許可設立在案,具有獨立的財務及會計,得依法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稅籍登記,其雖非法人,也屬於納稅主體。每一團體和機構,既得為稅捐的納稅主體,當然可以依法享有稅捐減免優惠的免稅主體。
且「三輛限額內免徵使用牌照稅」形同以該法人而非每一團體與機構為免稅主體,已限縮免稅客體的範圍,大法官認定明顯與免稅的規定要件不符,有違立法意旨,宣告違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