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越南籍移工阮文民前年底在新北市騎機車時,不慎撞傷行走於橋上的杜姓老婦人,竟將她抱起來丟下橋,企圖滅口,還好被樹木卡住,撿回一命。高院二審考量他認罪並賠償和解,依殺人未遂罪改判六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定讞。
判決指出,阮男於民國一0六年間來台工作,受雇於瑞芳某機械公司。去年聖誕夜九時許,他騎機車從瑞芳往基隆方向,行經楓子瀨路楓林橋時,撞上步行的杜婦(七十九歲)致其昏迷。
阮男見四下無人,竟將她從跨越橋上的護欄丟下橋。一名公車司機見狀,立即下車高喊,但勸阻無效,阮男仍將杜婦丟下橋,隨即機車跑離現場。
公車司機報警,所幸杜婦卡在樹木間,救出送醫後撿回一命。警方也循線逮捕阮男。阮男辯稱,他是為協助杜婦就醫,將她扶到橋邊護欄以利背負,但她身體一軟,不慎掉落。
一審基隆地院不採信其說詞,認為他在路旁攔車即可送醫,且也無須逃離現場,認定他是為了殺人滅口,依殺人未遂罪判刑八年。
二審高院認定,阮男有殺人的間接故意,惡性非輕,考量他已坦承犯行,且賠償杜婦達成和解,改判六年,執行完畢後驅逐出境。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