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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獎勵至商圈消費計畫
記者吳文欽/高雄報導
高雄市觀光局決定推動獎勵團體至本市商圈夜市消費試辦計畫,獎勵期間自即日起至三月卅一日止,若獎勵經費用罄時,即停止獎勵,並不再受理。
觀光局表示,團體人數須達廿人(含)以上,使用合法安全之遊覽車至指定之商圈或夜市,每團每到一個商圈或夜市即可申請獎勵金新台幣一千元,每一團至多可去三個商圈或夜市,即每團獎勵金至多新台幣三千元。
觀光局說,團體至商圈、夜市消費後即可送件申請獎勵金核銷,觀光局將依申請送達順序審核及核撥獎勵金,至獎勵經費用罄為止。
觀光局規定,申請獎勵金須附團員名單,有本市商圈、夜市管委會蓋章,及含本市商圈、夜市之團員合照,團體照須能辨別出為哪一個商圈夜市,如無法辨識者不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