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台南市男子洪當興四年前在台南地院,與李姓分居妻子、黃姓律師調解離婚成立後,竟開車由後方追撞兩人,致兩人不治。一、二審依殺人罪判他死刑,更一審認定洪男符合自首要件,改判無期徒刑,最高法院二十一日駁回上訴,維持前審判決定讞。
判決指出,洪當興(四十六歲)與李女感情不睦,案發前已分居,洪男向台南地院訴請離婚,排定民國一0六年七月十七日下午調解,李女與黃姓律師出庭獲調解成立而離婚,雙方分別離開。
當天下午三時半許,洪男駕駛小貨車行經法院內的人車通道時,見李女與黃男走在其前方,一時憤恨,竟加速由後方衝撞兩人,致兩人重傷到地,先後不治。洪男留在現場,當場被逮。
一、二審均依殺人罪將洪男判處極刑,全案上訴後,最高法院認為洪男當時是否自首有待釐清,發回更審。
台南高分院更一審指出,洪男犯後停住車輛,怒氣已退,得知鑄成大錯,現場持手機撥打一一0忙線未接,再撥一一九報案。警方到場後,他當場向警方說明犯罪動機與被害人的關係、犯意及犯罪目的等,靜候裁判,符合刑法自首要件。
更一審考量洪男衝動下臨時起意殺人,犯後希望卻無力彌補被害人家屬傷痛,自責懊悔,再犯可能性低,且不希望其子女成為孤兒,將他從死刑改判無期徒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