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為保障外國人在台的同性婚姻,司法院院會二十二日通過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四十六條、第六十三條修正草案,保障我國國民與本國法未承認同性婚姻的外國人間,也可以成立婚姻關係。草案近日將函送行政院會銜後,提請立法院審議。
依據修正草案,未來我國國民與未承認同婚的國家國民締結的婚姻,在我國將可以被承認。但若婚姻對象是對岸的人民,由於事涉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不在此法處理範圍。
涉民法第四十六條修正草案規定,涉外婚姻成立的實質要件,若適用當事人一方的本國法,因性別關係致使無法成立,而他方為我國國民時,依我國法律規定;形式要件仍維持現行法的規定,依當事人一方的本國法或依舉行地法,皆為有效。
司法院指出,該草案經行政院會銜送請立法院通過後,我國國民與本國法未承認同性婚姻的外國人間,所締結的婚姻,在我國將被承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