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台東縣布農族獵人王光祿以長槍獵捕山羌遭判刑三年六月確定,四年前最高法院裁定停止審理並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二十二日決議,將於三月九日在憲法法庭進行言詞辯論,邀請學者專家釐清這項憲法爭議,再作成是否違憲的解釋。
台東縣海端鄉布農族獵人王光祿於民國一0二年間持獵槍射殺山羌等保育動物,最高法院依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及野生動物保育法判處三年六月徒刑定讞。
經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認定判決所引用條例及條文部分內容,未就原住民特殊情形考量,有違憲之虞,依職權裁定停審,並聲請釋憲。
司法院表示,大法官定將在憲法法庭進行言詞辯論,該案爭點題綱分別包括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部分;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與環境生態保護,尤其與野生動物保育的平衡;自製獵槍部分等。首先,在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部分,憲法是否保障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上述權利憲法依據、理論基礎、內涵及範圍為何?其性質屬於個人權或群體權或二者兼具?
其次,在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與環境生態保護,尤其與野生動物保育的平衡方面,原住民(族)(狩獵)文化權主張如何與憲法所規定環境與生態保護要求相平衡?
野生動物保育是否屬於憲法位階的保護法益?其憲法依據、理論基礎、內涵及範圍為何?國家對於原住民(族)狩獵保育類野生動物得為如何管制,始屬合憲?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就原住民族獵捕野生動物,係採事前許可制,是否合憲?除上開條文所定「基於其傳統文化、祭儀」目的外,是否應包括自用目的(九十四年二月五日制定公布的原住民族基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參照)?
第三,在自製獵槍部分,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廿條第一項規定,就原住民未經許可,製造、運輸或持有自製獵槍、魚槍,免除刑罰,而僅處以行政罰。
上開規定將得免除刑罰的狩獵工具限於自製獵槍、魚槍,是否違憲?又上開免除刑罰的規定未及於(自製)空氣槍,是否違憲?
最後,要請研究原住民族專家及生態保護專家表示意見,內容包括狩獵活動對於台灣原住民族傳統文化的意義與重要性如何?原住民狩獵對生態保護的影響如何?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二十一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與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有關事先核准的申請部分,與維護原住民傳統狩獵文化以及生態保護之間有何關聯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