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61項農漁品 須檢附產地證明

記者郭基生∕基隆報導

為維護食品來源安全,基隆關表示,進口活鰻、活蛤蜊、大蒜、紅豆、香菇、花生及茶葉等六十一項農漁產品時,須檢附出口國、產製國政府出具的產地證明,未檢附者將不得進口,基隆關籲請業者遵守相關規定,以免延宕通關。

基隆關說,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公告修正「活鰻(白鰻)」等十四項及新增「活蛤蜊」等四十七項農漁產品,進口通關時應檢附出口國、產製國政府或其授權單位出具之產地證明、出口國主管機關核發含有動物來源之水域或養殖場名稱及地址之動物檢疫證明書影本、出口國核發含有捕撈或養殖地資訊之官方衛生證明文件影本或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公告出口國與我國諮商取代該國產地證明之文件等產地證明文件,供海關審核,並自一0九年七月一日起實施,同時,為顧及少量自用者需求,如同類型貨品如:茶葉,以整份報單合計的進口供自用總數量未超過六公斤者,可免檢附產地證明文件。

基隆關指出,上述農漁產品若經海關通知應補送文件,而未於通知的翌日起二個月內補送者,除涉及違法情事應依相關規定辦理外,將依關稅法規定,責令限期辦理退運,基隆關籲請進口人在報關前,應先取得產地證明文件,以利貨物通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