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令射殺落海海盜 陸船長1審判26年

記者陳雯萍∕高雄報導

中國大陸籍汪姓船長於二0一二年九月擔任屏新一0一號漁船代理船長期間,指示外籍武裝保全將疑為海盜的四名男子射殺身亡;汪姓船長逃亡遭通緝,去年八月搭船入境時遭捕,高雄地方法院二十九日召開合議庭,判決汪嫌共同殺人共四罪,各處有期徒刑十三年,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六年。

判決書指出,依屏新一0一號漁船船員證述有歷經該槍擊事件,且在船上時,其他船員就給他看過該影像,故可認定拍攝影像、開槍者及下令開槍者,都是在屏新一0一號漁船上。

該漁船上只有被告及其叔叔為華人,會說流利中文,且只有被告有權下令開槍,證人亦指認是被告使用廣播設備的聲音,故可認定是被告指示武裝保全開槍。

依槍擊影像顯示,被害人所搭之船為具船桅木船,資料有限,而被害人均已身亡,船亦沉沒海底,無從調查該四人身分及船隻船籍、種類、用途,但證人及被告均稱沒有看見小船上有武器,也沒看見小船上的人開槍,射擊時,該四人均徒手在海面上漂浮掙扎,其中一人已舉雙手投降,顯見被告未遭受現在不法之侵害,故不成立正當防衛。

審酌惟念被告長年在不受任何國家統治而毫無安全保障之環境下從事海上作業,需時時保持高度警戒,尤其案發地為海盜活動頻繁之處,被告主觀上認被害人為海盜,其殺人動機在於確保自身、船員及漁獲安全,因此量處有期徒刑十三年,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