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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防產業發展條例主要即在扶植國內廠商
記者王誌成/台北報導
國防部三十日表示,國防產業發展條例及各配套法規主要扶植國內單位,並將國製產值比例等優先納入評選配分基準,且決標原則為「最有利標」,不會有國內具產能廠商無法得標、直接運用國外設備的情形。
媒體報導,「國防產業發展條例配套子法讓國內廠商看得到卻吃不到,欠系統整合容易發生找國外代理商直接運用國外設備」、「獎勵金與研發費有落差,廠商財務風險大」、「廠商員工安全查核宜採分級制,不宜全數納管」等情事。
國防部三十日發布新聞稿表示,國防產業發展條例及各配套法規主要扶植國內單位,並將國製產值比例等優先納入評選配分基準,且決標原則為「最有利標」,不會有國內具產能廠商無法得標、直接運用國外設備的情形。
國防部指出,「國防產業發展條例」及八項配套法規主要扶植依國內法律設立的國內法人、機構或團體,並在符合安全查核條件下,依專長領域實施分級評鑑後,取得爭取參與軍品研發、產製及維修的機會。
國防部表示,廠商後續參與軍品採購招標時,均依「政府採購法」規定,由國防採購室將國製產值比例、廠商級別加分、合理成本分析等,依「最有利標」決標原則辦理,不會發生找國外代理商直接運用國外設備、導致國內具產能廠商無法得標的情形。
關於廠商安全查核配套法規,國防部說明,安全查核內容主要為人員、設施(備)及資訊系統查核,由政治作戰局編組軍備局、通次室,針對廠商「執行國防事務相關」人員背景等,實施定期與不定期安全查核,以確保國防科技與機密安全。
國防部表示,「國防產業發展條例」八項配套法規於民國一0九年九月訂定及發布後,國防部隨即於國防法規資料庫網站公告,並向國內國防廠商辦理兩次說明會,同時宣導後續每半年將辦理法規座談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