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身碰女學生 男碩生判緩刑2年

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一名李姓男碩士於前年十月間,在嘉義公車站月台及公車上,以下半身碰觸一名十七歲女高中生的腰、臀,遭女方報警提告,一審被依性騷判處五月。李不服上訴台南高分院,堅稱兩人身高差距廿公分,以站姿無法碰觸女方腰、臀,法官當庭請身高相仿助理實測,駁斥李說法,考量李後與女方和解並當庭致歉,二審法官判處緩刑二年。

碩士肄業尚在就學中的李男於一0八年十月間,利用在文化路與垂楊路口之公車月台等車機會,以下半身碰觸等公車的嘉女高中生,上車後仍站在女高中生背後緊貼,並碰觸腰、臀等處,女學生驚畏之虞,以書包阻擋、另換位置卻都甩不開李男,遂拍照蒐證一下車立即至派出所報案。

嘉義地院一審勘驗公車影像及相關跡證並比對雙方證詞,認李碰觸他人隱私處,且明知對方為未滿十八歲之未成年人,酌依兒少法加重其刑,依對少年犯性騷擾罪判處李有期徒刑五月,可易科罰金。然而李否認犯行,未與女學生及其父母達成和解,不服一審判決上訴。

李於二審庭中指出,女學生身高不及一六0、其有一八0公分,兩人至少相差廿多公分,需以蹲姿才能以對方所述方式碰觸其腰、臀,而自己公車內影像均為站姿。二審合議庭當庭測量以身高相仿的助理實際比對,當場打臉李說詞,駁回上訴。

考量李於二審準備庭時與女學生家長人達成和解並當庭致歉,獲得家長諒解並願意給予緩刑機會,給予緩刑兩年,以啟自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