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Skip to sidebar Skip to footer

幫胞妹辯護 前檢座判罰俸3月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南投地檢署前檢察官王全中三年多前,任職檢察官時為胞妹的官司擔任辯護人,監察院認為他損害檢察官形象與司法公信,通過其彈劾案並移送懲戒。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後,一日判決王全中罰款三個月的薪俸。

本案是去年七月十七日法官法與懲戒新制實施後,職務法庭懲戒案件第一審由「參審員」參與審判的第一起判決,創下司法先例。

王全中的胞妹民國一0六年間因投資糾紛,衍生偽造文書等官司。王竟於官司委任狀填自己名字,聲請擔任胞妹的辯護人,但遭法院拒絕。王不服,多次聲請法官迴避,南投地檢署將他移送檢評會。王已於前年十月辭去檢察官,轉任律師。

檢評會移送監察院,建議撤職。監察院去年六月認為王嚴重損害檢察官形象及司法公信,違反法官法、檢察官倫理等規定,情節重大,通過彈劾並移送懲戒。

職務法庭審理認定,檢察官受國家託付承擔「公共利益,公正超然」使命,鑒於檢察官與訴訟當事人間對立的本質,檢察官代理家族成員參與訴訟,無論有無濫用權勢或關說營私,都具備常理認知「外觀上偏頗與不當」的疑慮,確有不當。

職務法庭考量他關心急切,拿捏失當,尚屬情有可原,且查無關說同僚、干涉審判等傷害司法廉潔的行為,情節尚非重大,因此判決罰款,金額以任職時最後月俸給總額的三個月罰款。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