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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頭飆車撞死3人 共犯男判9年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男子謝亞軒與友人黃佑呈三年前無照在台北市競速飆車,謝男失控撞上路邊人車,造成三人死亡。黃男雖未實際撞死人,但一審仍被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致死罪的共犯判刑十一年,更一審改判九年。最高法院二日駁回上訴,黃判刑九年定讞。至於謝亞軒部分,最高法院已於去年二月四日駁回上訴,判刑十二年定讞。

黃佑呈、謝亞軒一0七年十月十一日傍晚開車上路,由謝亞軒緊跟黃佑呈,沿途尋覓用餐地點,途經南京東路時因堵車,二人不耐久候闖入公車專用道,又未打方向燈高速駛出專用道。黃佑呈行經南京東路四段附近、台北小巨蛋前,再度闖入公車專用道,又以時速至少八十公里速度駛出,見機車後緊急煞車;尾隨謝亞軒見狀也煞車,卻因車速過快失控撞進騎樓,造成三人死亡。

台北地檢署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致人於死罪起訴謝、黃二人,一審台北地方法院判處謝亞軒十三年徒刑、黃佑呈十一年徒刑。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二審認定,謝亞軒與黃佑呈並無犯意聯絡,審酌謝亞軒已賠償死者家屬,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致人於死罪,判謝亞軒十二年徒刑,黃佑呈則改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論罪,判刑六年。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駁回謝亞軒上訴,判刑十二年確定,另將黃佑呈部分發回。

高院更一審認為,黃佑呈與謝亞軒就無駕駛執照以他法致生公眾往來危險致人於死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更一審審酌,黃佑呈犯罪所生危害重大,且未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或取得原諒,但保險公司已給付被害人家屬保險金,判處黃佑呈有期徒刑九年。最高法院日前駁回黃佑呈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