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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跑外籍移工 判賠雇主26400元
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黎姓外籍移工受雇一家車體公司,去年八月間曠工後失聯,該公司因急單缺工,因此需雇請臨時工以完成訂單,公司認為黎姓移工的行為嚴重影響其既定營運規劃並衍生額外金錢支出,而請求賠償二十六萬四千元之損失,彰化地院二日審結,判黎姓移工應給付該筆款項。
該公司主張,黎姓移工一0七年間依雙方約定之勞動契約在該公司任職,但去年八月十三日在未告知雇主及仲介公司情況下逃逸,後經其他在職移工私下轉述,黎在外私接工作並不斷向該公司之其他移工遊說,在外打黑工錢多又輕鬆,慫恿其他移工一起脫逃。
該公司說,依照勞動部規定,雇主因外勞逃逸缺工如需補招員工,必須自通報外勞逃逸日後六個月,再辦理完成勞動部招募許可後始得再次向國外招募員工,行政流程文件往返至新進員工到場時最少又需三個月以上,公司本已急單缺工,又逢黎刻意鼓吹同儕脫逃,公司為免拖延客戶之交期而遭受罰款,必須向仲介公司尋求臨時工支援,每人每日工資二千元,黎的行為嚴重影響其既定營運規劃並衍生額外金錢支出,因而請求賠償二十六萬四千元之損失。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曾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亦未以書狀表示意見。法院查詢其出入境資料,發現至今尚未出境,且無在監押資料,因此認原告主張為真。至於被告慫恿原告其他移工逃逸部分,法院認尚難以憑採。從而原告依勞動契約書約定終止兩造間之勞動契約後,請求賠償二十六萬四千元之損失,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