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死11月女嬰 莽父判18年定讞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桃園市林姓男子僅因心情不佳,又不滿十一月大的女兒哭鬧不休,徒手用力搥擊女兒頭部及胸腹部致死。一、二審均依殺人罪判處林男有期徒刑十八年,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全案緣於民國一0八年四月二十三日,桃園市一名女嬰因失去呼吸心跳被緊急送醫仍宣告不治,起初以為是二十歲母親疏於照顧,導致女嬰從床上滾下造成頭部重創。

檢察官及法醫相驗發現,女嬰頭、胸部有多處外傷併顱骨骨折導致內出血,心臟及肝臟也有挫裂傷,死因為多器官損傷及出血性休克死亡。

林男供稱,案發前一天才因開銷問題與家人爭吵,隔天返家仍為錢心煩,又聽到女嬰哭鬧聲一時無法控制情緒,才會徒手搥擊女兒頭部及胸口,大女兒目睹證實林男犯案過程,桃園地檢署依家暴殺人罪起訴。

一審桃園地院依殺人罪判林男十八年徒刑,案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林男辯稱沒有殺死女兒的犯意,希望以傷害致死論罪,判刑十二年左右,家裡還有五歲大女兒及四歲二女兒,盼能快點服刑早點回家。

二審認為,林男有殺人的間接故意,且習慣對小孩暴力相向,但考量林男有悔意,家人也都多請求從輕量刑,仍判刑十八年。最高法院日前駁回林男的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