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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走廊〉幫人ATM提款 可能成代罪羔羊

白河區李小姐問:我先生受託幫朋友到ATM提款機提款,竟然被抓到警察局,警察說我先生領的是詐欺被害人受騙贓款,說他是詐欺集團的成員,涉犯加重詐欺罪。只是幫人領個錢而已不行嗎?為什麼就是詐欺集團的成員?又什麼是加重詐欺罪?刑責有比較重嗎?

答:近年來詐欺集團盛行,成員多半設立電話機房,以買來的電話及銀行帳戶作為犯罪工具,歹徒打電話詐騙被害人轉帳到買來的帳戶內,再以車手到銀行臨櫃或至ATM提款機提領款項,以取得贓款。員警認定提款人為詐欺集團車手的標準,係以提款人提領的款項,是否由遭詐欺被害人帳戶轉出的款項為依據。至於提款人是否知悉該款項的來源,員警大多不會自行判斷,而是交由檢察官或承辦法官來認定。由於提款人所提領皆為他人的金融帳戶,也無法交待該款項的合法來源;甚至幫人提款還可獲得報酬,因此多遭認定為詐欺集團的共犯。

詐欺集團對被害人施以詐術,詐騙被害人時,所使用的手段如果涉及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的名義,如冒充檢察官調查犯罪;或集團的成員超過三人以上共同犯罪;或者詐騙人使用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為手段,就會構成所謂的「加重詐欺罪」。加重詐欺的法定刑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的罰金,顯然較一般詐欺罪的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的罰金為重。

持銀行的金融卡到ATM提款機提款是一件非常容易的事情,一般人除非生病、行動不便等特殊情形,不會委託他人代為提領,以免金融卡密碼為他人知悉或遭他人溢領,橫生枝節。會委託他人代領的多半是不法的贓款,因此受託為他人提款,應特別小心,尤其代他人提款又可以獲得報酬的情形更應特別注意,以免淪為詐欺集團的代罪羔羊。(作者∕台南地方法院法官蔡直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