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玩雲霄飛車亡 樂園判免賠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吳姓少女七年多前到遊樂園搭乘雲霄飛車不幸休克死亡,家屬以消保法向遊樂園求償。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依鑑定結果,認定少女有心律不整,且園區有廣播、設有警告標示等,九日仍判決家屬敗訴。

當年十七歲的吳姓少女,民國一0二年四月五日前往新竹某遊樂園搭乘雲霄飛車時,身體突然不適,雖經送醫急救但最後仍宣告不治。

吳女父母主張,遊樂園的雲霄飛車設施,不符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合理期待的安全性,僅在附近設立警告標示,提醒心臟病及身心不舒服者勿搭乘,未明確標示不遵守的後果、嚴重性及緊急處理危險方法,違反消保法規定,求償三百二十五萬多元。

一審、二審均駁回求償。高院更一審判決指出,雲霄飛車經安全檢查合格,案發時仍在有效期間,且事發時各項機械結構、電機系統均無異狀;附近設有警告標示,現場也以廣播播送警語。

更一審表示,遊樂園備有護理師、救生人員,配合救護站及救護車等設備,符合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遊客理應審慎評估身心狀況,以決定是否搭乘,遊樂園無法預測、列舉違反警告的具體後果。合議庭依法醫研究所解剖鑑定,認為少女患有暈車症及致心律不整性右心室心肌病變,因乘坐雲霄飛車受驚嚇失能致心律不整、心因性休克死亡,死亡方式為意外,與遊樂園未標示不遵守後果等之間無因果關係,因此駁回求償。本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