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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福團體免徵使用牌照稅條件放寬 北市稅捐處輔導申請
記者吳靈芬/台北報導
台北市稅捐處十七日表示,專供已立案的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使用的車輛,每一團體和機構可以有三輛免徵使用牌照稅,且自去年十二月卅一日司法院釋字第七九八號解釋發布後,條件放寬,已無「同一法人於同一行政區域(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之總分支機構合計三 輛為限」的限制;目前稅捐處已在積極清查,並將於近期寄發輔導通知,如符合免稅規定,可儘速提出申請。
稅捐處說,依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九款規定,專供已立案的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使用的車輛,經各地社政機關證明者,每一團體和機構可以有三輛車免徵使用牌照稅。立法目的是希望降低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的經營負擔,原限縮同一法人在同一行政區域(直轄市或縣市)的總分支機構須合併計算三輛,自去年十二月卅一日司法院釋字第七九八號解釋發布後,經合法立案的社會福利團體總分支機構免稅車輛已無需併計,亦即總分支機構都可以各有三輛車免徵牌照稅。
稅捐處指出,已在積極清查,並將於近期寄發輔導通知,如符合免稅規定,可儘速提出申請,倘仍有疑問,可洽詢輔導通知上的聯絡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