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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妻出軌 民事判賠人夫10萬

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張姓婦人出軌並在丈夫經營的手機店內與小她十歲的潘姓男子發生性關係,過程被監視器錄下,丈夫事後告上法庭。刑事的部分,因通姦除罪化判免訴;民事判兩人連帶賠償給人夫十萬元。

人夫指控,潘男明知張女是有夫之婦,兩人竟於二0一九年四月二十日凌晨,在他的手機店內發生性關係,已侵害其配偶權而提告。台南地院前年將潘男、張女,各判刑兩個月,此案因通姦除罪化,在二審改判免訴。人夫又告民事向兩人求償二百六十萬元。

張女則認為不該賠那麼多,因為丈夫知道張女外遇後,竟仍默認兩人外出約會看電影,並共同為潘男慶生、整理衣袖,也數次原諒她外遇、同意外遇。潘男也辯稱,張女的丈夫從店內監視器得知兩人發生性關係,但同年五月四日,潘男到店裡等張女外出約會時,張女的丈夫在場與潘聊天,當晚潘與張女回店內,人夫也在場幫潘慶生,甚至還提議一起3P。

台南地院認為,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張女的丈夫提議邀潘男一起3P,或願意原諒兩人婚外情。惟丈夫竟會同意張女與潘私下一同外出約會觀看電影,顯見其對於夫妻間忠誠義務要求較一般人薄弱,判兩人連帶賠償十萬元,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