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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專法上路1年半 匯回2350億
記者陳建興∕台北報導
財政部統計截至十四日,海外資金專法上路一年半,共有一千一百零五案、新台幣二千三百五十億元申請匯回,受春節假期影響,僅比一個月前統計小增十一案、十四億元;財政部近日也修正相關違規裁罰規定,明定一致的開罰標準。
海外資金專法二0一九年八月十五日上路,為期二年;距專法八月十四日落日,時間只剩半年。財政部官員表示,專法上路首年,也是等到最後幾個月優惠稅率即將截止適用,案件量才爆衝,將持續觀察未來半年情形。
另一方面,財政部近日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讓國稅局於開罰時有一致的裁量基準,並視情節輕重,調節適當的罰鍰倍數。
海外資金專法規定,個人及企業申請適用專法,將海外資金匯回受理銀行帳戶後,銀行必須從中扣繳稅款並向國稅局申報,個人及企業申請適用專法時填寫的申報資料、檢附文件也要屬實,若違規,除非情節輕微可減罰或免罰,其餘都得開罰。
受理銀行如果沒按規定扣繳、申報,將處未扣繳或短扣繳稅款的零點二倍至一倍罰鍰,舉例來說,銀行若已限期補扣繳並據實申報,可處最輕零點二倍罰鍰,但若被發現是故意違規,則得處最高一倍罰鍰。同時設有減罰條款,銀行未扣繳、短扣繳金額在七十萬元以下,最終罰鍰可減輕二成,若為首犯,可再減罰二成,但故意違規案件,則不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