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走廊 地役權若無存續必要 得由法院宣告消滅

安南區吳先生問:我將土地出售給建商,為了開發土地,建商向銀行辦理建築融資興建房屋,我、建商、銀行訂有土地買賣契約書,又因買賣標的周遭計畫道路的土地也是我所有,建商在興建房屋時,必須利用計畫道路土地埋設管線及供工程車出入,在房屋興建完成後出售客戶,亦必須利用計畫道路土地通行,所以我同意無償提供未出售的計畫道路土地,授與建商及其客戶自由通行地役權,並設定地役權予建商或其指定的第三人(客戶),訂有地役權協議書。後來,因建商未如期取得銀行貸款,且亦未如期把錢給我,經我及銀行解除土地買賣契約,此外我也解除地役權協議書,請問我可以訴請塗銷地役權登記嗎?

 

答:吳先生已經解除土地買賣契約,假設解除是合法的,則吳先生提供計畫道路土地設定地役權,是否有存續之必要,是主要爭點。按民法上的地役權,指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宜使用之權。民法規定地役權若無存續的必要,法院因供役地所有人(吳先生)的聲請起訴,得宣告地役權消滅。

地役權與學理所謂的人役權,係以他人的土地供自己便宜使用之權利,並不相同。因此,地役權有無存續的必要,並非考量以供役地所有人(吳先生)與需役地所有人(建商及其客戶)間的設定原因關係,而係考量需役地對供役地有不必存續的情形時,就可說因地役權無存在的必要,或因情事變遷而無存在的可能。

如果吳先生提供設定的地役權,在地政機關的登記上是以「通行為目的」,那麼地役權之有無存續必要的判定,自應以需役地即買賣標的土地因地役權對計畫道路土地的通行,是否無存在的必要,或因情事變遷無存在可能為基準,而非以買賣契約、地役權協議書,經銀行、吳先生解除,建商開發買賣標的土地的目的已無法達到,就直接認為地役權無存續的必要。所以,吳先生應提供更多資料供法院審查,例如計畫道路即將開闢等無地役權存續的必要。

(作者∕林瑞成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