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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被迫遠調台北大賣場處長提告勝訴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在連鎖大賣場工作逾二十年的劉姓女子,認為公司未商量就將她從高雄調至台北總公司,造成生活驟變、開銷劇增,提訟要求補貼交通、生活費損失,及回高雄工作。台北地院認定調職不合法,判決公司應給付二十九萬元、按月補貼一萬元及回到高雄上班。
劉女主張,她從民國八十六年起家樂福工作至今,為財務稽核處長,期間工作調動均在嘉義、台南、高雄等地,並在高雄置產、照顧母親;但前年公司未事先找她商量協議,直接寄電子郵件通知她調至台北總公司任職。
向公司申訴未果,向高雄市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也不成立,只好到台北報到任職,導致他開銷劇增,包括生活、交通費等,認為公司調職命令違法,提訟確認雙方僱傭關係勞務給付地在高雄,並要求公司賠償交通、租屋、生活開銷等損失,每月一萬九千餘元。
公司抗辯指出,劉女所屬部門從一0七年起因應總公司全球政策調整須縮編,為保障其工作權,才調任台北服務,已提供一個月的薪資搬遷補助,調職命令合法。
法院審理表示,家樂福提出的內部組織圖事證,難認高雄辦公室有縮編員工的必要,且高雄、台北距離甚遠,公司本應提供必要協助,包括通勤成本、住宿、生活津貼、安家費等。
法院認為,公司只提供一次性搬家津貼,補助顯然不足,也未考量勞工與家庭的生活利益,認定調職命令無效,應回復至高雄工作,審酌她調職二十個月,應給付共二十九萬餘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