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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財報不實遠航判賠二點四億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遠東航空十多年前遭前董座崔湧等多人掏空二十三億元,三百三十一名受害人共同向遠航及崔湧提出損害賠償訴訟。台灣高等法院認定遠航有過失責任,判決遠航等應連帶賠償二億四千一百多萬元。
高院指出,由於遠航為發行不實財報之人,本應負全部賠償責任,但遠航經法院裁定准予重整,並於民國一0四年十月重整完成,依據重整計畫,遠航償還無擔保債權比率為百分之三,依法只需償還百分之三,經過換算,遠航只須賠償八百八十九萬餘元的賠償金。
崔湧與時任執行副總陳尚群於民國九十四年間,考量遠航營運績效不佳、淨值下降,為免每股淨值低於五元,遭櫃買中心改列全額交割股,致經營困難,決定以不實交易美化公司財報。
崔、陳二人夥同企劃部門主管施建華等多人,將假契約所生的假營收,持續記入遠航帳上,再編製、公告遠航九十四年第二季至九十六年第三季的財報方式,製造不實虛增營收等方式掏空遠航。
投保中心案發後代替三百三十一被害人提出團體訴訟,共求償二億四千八百多萬元。一審判決遠航等人應共同賠償二億四千一百多萬元,高院昨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