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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扁珍詐國務費 種村碧君有罪發回更審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扁嫂吳淑珍被控利用不實發票核銷國務機要費一千四百八十萬元,其中貴婦團成員種村碧君提供一百三十五張發票供扁嫂核銷,被認定是共犯,一、二審均被依幫助公務員利用職務機會詐領財物罪判刑四年。全案上訴後,最高法院認為仍有疑點未明,二十四日撤銷發回更審。

最高法院指出,種村碧君供的發票難以認定有一定的提出標準,是否足以推論她有事先過濾選擇,以符合吳淑珍申領國務機要費所需,仍有疑問。

最高法院表示,二審仍有部分附表的金額與發票金額不符,且犯罪事實欄認為種村是扁、珍的幫助犯,理由欄卻寫她是扁與馬永成、林德訓、陳鎮慧的幫助犯,前後認定矛盾,因此撤銷發回。

種村碧君原是杏林新生製藥負責人,是扁嫂好友,也是幫扁嫂蒐集發票的貴婦團成員,當時高檢署查黑中心偵辦國務機要費案時,種村為替扁嫂掩飾詐領犯行,虛構秘密外交工作人員「甲君」涉犯偽證,後來她自白「甲君」為虛構,已獲緩起訴。

種村碧君被控替扁嫂蒐集發票核銷國務機要費部分,當年特偵組接手後發交台北地檢署偵辦,檢方原本希望等最高法院審理國務機要費案判決確定再結案,但因扁健康不佳而停審。

直到民國一0四年檢方才認定種村碧君,共蒐集一百三十五張發票給吳淑珍,共計核發五百四十二萬元公款,是扁珍詐領國務機要費共犯予以起訴。

種村碧君辯稱,持有的發票都是自己消費取得的,且蒐集發票是為要捐給公益團體兌獎使用,否認詐領國務機要費。

高院指出,種村碧君交付發票給吳淑珍時,可預見該發票是要核銷公務費用,確有幫助吳淑珍等人利用發票詐取財物的不確定故意,但她只提供發票未參與詐領,僅構成幫助罪,依法判刑四年、褫奪公權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