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介跨國婚姻禁收費 大法官認合憲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二十六日作出釋字第八0二號解釋,認為入出國及移民法中規定,跨國(境)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否則處以罰鍰的規定,是為避免婚姻商品化,屬正當的公共利益,相關法條規定合憲。

一對夫婦媒合台灣民眾與中國大陸女子婚姻,賺取一萬八千元報酬,另有一人也是媒合台灣民眾與中國女子結婚,賺取三萬六千元。內政部認定兩案已違反入出國及移民法規定,各裁罰二十萬元。

兩案提訴願遭駁回後,提起行政訴訟。台北地院行政訴訟庭審理期間,另有兩件類似案件,承審法官認為移民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第七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有違憲之虞,裁定停止訴訟,並聲請釋憲。

大法官釋憲指出,移民法的禁止規定是為健全跨國婚姻媒合環境,以保障結婚當事人權益、防杜人口販運、避免物化女性、商品化婚姻而立法,追求的是正當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