跑給警察追吃14罰單 判只罰1張

記者吳東興∕彰化報導

陳姓婦人騎機車於去年五月二十四日二時十五分至二時二十八分許,十三分鐘內行經十四個路段,因轉彎未使用方向燈,遭警舉發,共接到十四張每張一千二百元之連續罰單,她不服提行政訴訟,彰化地院二十六日審結,認陳姓民眾行為評價屬「法律意義」之「一行為」,裁罰一次已可達警惕效果,因此判裁罰一次,其餘十三次撤銷。

陳婦主張當時在家附近便利店買東西,忘記戴安全帽,返家途中遇到警察很大聲叫她站住,她嚇到一路跑給警察追,沿路一共被開了十四張續罰單。她不服,訴請撤銷原處分。

陳婦被告發十四次騎機車不依規定使用燈光之違規行為,有違規通知單及採證光碟影(相)片等為證。另檢視員警之密錄器錄影畫面顯示她轉彎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顯已罔顧其他用路人行車安全,易造成交通事故。

法院認為,陳婦雖有十四次「不依規定使用燈光」之行為,然均為同一員警鳴笛示意停車過程中所發生,且於去年五月二十四日二時十五分至二十八分短時間內陸續為之,以經驗法則觀之,係基於單一目的,接續不斷為之,自屬基於一個概括的行為決意連續而為,自應評價屬「法律意義」之「一行為」,裁罰一次已可達警惕效果,因此,判裁罰一次,其餘十三次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