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走廊 易科罰金處分之當事人陳述意見

東區王先生問:我因為酒後駕車被法院判兩個月,判決中有寫如果易科罰金的話,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天。想請問為什麼法院不直接說我可以易科罰金?如果,我想易科罰金的話,應該如何表達我的意願?

 

答:依據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台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依該規定的立法理由說明,個別受刑人如果有不宜易科罰金之情形,在刑事執行程序中,檢察官得依該項但書規定,審酌受刑人是否具有「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等事由決定之。

由上述可知,法院判決確定後,受刑人只是取得可以聲請易科罰金的資格,檢察官對於得易科罰金案件之指揮執行,仍應依具體個案,考量犯罪特性、情節及受刑人個人特殊事由等因素,如果認定受刑人確有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自得不准予易科罰金,此乃檢察官指揮執行時得依職權裁量之事項。

不過,因為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還有易服社會勞動的規定,檢察官認受刑人不宜易科罰金時,仍有可能准許其得易服社會勞動。雖然刑事訴訟法並無執行檢察官於刑之執行指揮時,應當場告知不准易科罰金的規定,但最高法院認為,如果能賦予受刑人對於不准易科罰金之理由有陳述意見之機會,或許受刑人能及時提供一定之答辯或舉出相當證據,得就對其不利之理由進行防禦,或改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或能使檢察官改變准否易刑處分之決定。

也就是說,如果王先生想要聲請易科罰金,應該要向地檢署的執行檢察官聲請,若擔心易科罰金的聲請被執行檢察官駁回,也可以在提出聲請時,表示您願意對此向執行檢察官陳述意見,以維護您應有的權利。

(作者∕台南地檢署檢察官許華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