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住宅區可開飲食店

記者葉蒼秀/苗栗報導

有房子位於都市計畫內住宅區,除了做一般住宅使用之外,還想做點小生意的話,依據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在建築物第一層經營樓地板及第一層及地下層經營飲食店。

第一層面積五百平方公尺以下的大型商場及在建築物第一層、第二層及地下一層經營樓地板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下的飲食店。

但是依據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規定,如果符合下列條件的話,而且經苗栗縣政府審查無礙居住安寧、公共安全與衛生者,可以不受前述有關使用面積及樓層的限制:

一、主要出入口面臨十五公尺以上之道路。

二、申請設置之地點位於建築物地下第一層或地面上第一層、第二層。

三、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加倍附設停車空間。

四、大型商場(店)或樓地板面積超過六百平方公尺之飲食店,其建築物與鄰地間保留四公尺以上之空地(不包括地下室)。

因此,如果鄉親有設置大型商場(店)及飲食店的需求,請檢視是否符合上述規定,並向苗栗縣政府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