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法人個別社福機構 可各自申請三輛免稅車

記者張誼/嘉義縣報導

嘉義縣財政稅務局表示,財政部因應司法院釋字第七九八號解釋,已發布函令修正九十二年令刪除有關社福免稅車「同一法人於同一行政區域(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總分支機構合計三輛為限」規定,自一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生效。

財稅局說明,使用牌照稅法第七條規定,專供已立案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使用,並經各地社政機關證明者,每一團體和機構免徵牌照稅車輛以三輛為限;依上開七九八號解釋隸屬於同一法人的個別社福機構,免徵牌照稅車輛無需併計,可各別計算,是同一法人個別社福機構都可各自申請三輛車免徵牌照稅。

財稅局特別提醒,嘉義縣已立案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如有符合免稅規定車輛,請儘速向財稅局提出申請,經核符規定者,即自申請日免徵牌照稅;如民眾對使用牌照稅相關事項有任何疑問或不明瞭之處,歡迎撥打財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76969或05-3620909轉分機724將有專人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