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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房短期持有定義 藍白有異見 將送立院審議
記者黃翠娟、陳建興∕台北報導
行政院會十一日通過所得稅法修正案,依規定,個人、法人持有房屋二年內賣出將課徵四十五%稅率,持有二至五年賣出三十五%稅率,持有超過五年才課十五%稅率;由於全案將送立法院審議,國民黨立委曾銘宗等提出「二年內四十五%,但超過二年、未逾四年者稅率是三十五%、持有超過四年未逾十年者稅率為二十%」的修正版本;民眾黨提出「持者三年以內者,稅率四十五%;超過三年,未逾四年者為三十五%;超過四年,未逾十年者為二十%」的版本,兩黨對短期持有的定義期間略有不同,未來在立法院審議時,仍有待討論。
行政院長蘇貞昌指出,政府再提出所得稅法修正,就是要對於短買短賣的投機行為有效遏止,所以把期限延長、把稅額增加;同時也要遏止利用行為,像是利用公司股權買賣房屋,進而規避高稅率這種不當的交易、投機行為。
新版所得稅法修正案規定,境內個人持有房屋二年內賣出課徵四十五%專稅率、二至五年課徵三十五%、五至十年維持現制課徵二十%,持有十年以上維持現行稅率十五%。
財政部也訂出除外規定,若因財政部公告之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交易持有期間在五年以下之房地者;以自有土地與營利事業合建房屋,自土地取得之日起算五年內完成並銷售該房地者,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國民黨立委曾銘宗等人對此提案,在境內居住的個人持有房地期間在二年以內者,稅率與行政院同樣為四十五%,但持有持有房地期間超過二年,未逾四年者,稅率為三十五%;持有房地期間超過四年,未逾十年者,稅率為二十%;至於對於非境內居住的個人的規範,與行政院版本相同。
民眾黨立法院黨團的草案則規定境內居住的個人持有房地期間在三年以內者,稅率為四十五%;持有房地期間超過三年,未逾四年者,稅率為三十五%;持有房地期間超過四年,未逾十年者,稅率為二十%;非境內居住的個人,持有期間在三年以內稅率為四十五%;超過三年稅率為三十五%。
此外,行政院的修正草案中,營利事業也比照個人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分開計稅合併申報。總機構在境內的營利事業,持有房地期間在二年以內者,稅率為四十五%;持有房地期間超過二年,未逾五年者,稅率為三十五%;持有房地期間超過五年者,稅率為二十%;至於總機構在境外的營利事業,持有期間在二年以內的稅率為四十五%;超過二年的稅率為三十五%。
而國民黨立委賴士葆等人提案,總機構在境內的營利事業,持有房地期間在一年以內者,稅率為四十五%;持有房地期間超過一年,未逾二年者,稅率為三十五%;持有房地期間超過二年者,稅率為二十%,但如果為房屋起造人交易房屋暨其基地土地者,則不適用此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