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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逾億企業違勞基法 5/1起加重罰鍰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為加強保障勞工,勞動部近期修正「違反勞動基準法裁處罰鍰共通性原則」,自五月一日起,上市上櫃公司或資本額超過一億元以上的企業,若未依法給付加班費、計算假日出勤工資、未落實七休一、輪班間隔十一小時、加班超時,不論情節輕重,罰鍰都將從二萬元加重至五萬元起跳。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指出,勞基法本來就訂有罰緩,由地方主管機關自行裁量,為讓各地方主管機關在裁處時有審酌參考的依據,勞動部於民國一0六年訂出「違反勞動基準法裁處罰鍰共通性原則」。
由於外界對各主管機關裁罰輕重不一仍有意見,勞動部秉持「當重者不過輕、宜輕者不過重」原則,再度開會研議修改方向,十一日已通函將新版的共通性原則給各地方縣市政府參酌。
此次修正有兩部分,一是擴大加重處罰的對象。過去只規定上市上櫃公司若違反勞基法的三十二條延長工時、三十四條輪班間隔十一小時、三十六條七休一,罰緩從二萬元起跳加重至五萬元起跳,新版共通性原則新增資本額超過一億元的公司,全台約有二萬二千家公司符合一億元以上的資本額,占百分之二點五。
二是修正部分新增加重處罰的勞基法法條,包括第二十四條的加班費、第三十九條假日出勤工資計算。原本上市上櫃公司違反勞基法第三十二、三十四、三十六條等三條才加重處分,修改後新增二十四、三十九條。
由於根據勞檢統計資料,歷年勞檢違法比率佔最多的,就是未按照勞基法第二十四條給加班費,第三十九條未確實計算假日出勤工,因此本次修正也納入這兩條。
勞動部表示,修正後的「違反勞動基準法裁處罰鍰共通性原則」將從五月一日起生效,屆時各縣市政府將同步遵循,若情節嚴重者,加重罰鍰可至法定罰緩最高額的二分之一,上限可罰一百五十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