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葉進耀∕台南報導
蔡姓男子在手機店與店員爭吵,並對前來處理的警察嗆稱現在警察水準不高,被判拘役二十日。經上訴撤銷原判,法官以蔡的言論不禮貌但無侮辱惡意,改判他無罪確定。
二0二0年九月間,蔡男在嘉義一家手機店內,因手機操作問題與店員發生爭執,店員報警,朴子警分局員警到場處理,在店門前查證蔡男身分及詢問他是否要報警時,蔡男卻嗆警「現在警察水準也不怎麼高啦」、「我說警察水準也不怎麼高」,因此被警方依侮辱公務員罪移送,嘉義地方法院判蔡男有罪。
蔡男上訴稱,他在詢問手機操作事宜時,是老闆先對他大聲,他才會大聲說話,之後他到店外打給客服中心投訴時,警員走到他身邊問要不要報案,會依法處理,但他正在客訴,無法理會警員。蔡說,他是在跟客服主管講「警察水準不怎麼高」,並未指名道姓,沒侮辱對方。
執勤警員出庭證稱,蔡男一開始說「我會寫資料給你啦,不要在那邊吵。」接著又背對說一句「警察水準不高啦」雖然蔡男拿著手機,但他還是請對方注意一點,結果蔡男又轉過來對他再講一次,所以他認為警察是來協助處理雙方糾紛,卻在執行公務時被侮辱。
台南高分院認為,雙方應存在溝通誤解,在此情形下,蔡男所說「現在警察水準也不怎麼高啦」、「我說警察水準也不怎麼高」等語,只是對警員執行公務是否適當,作主觀的評價及發洩情緒用語,不具實質惡意,雖用語較為直接且對警員不禮貌,但仍屬《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應為無罪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