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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走廊 〉潑紅漆恐涉刑事責任

北區許小姐問:最近,我住處附近有一家通訊行半夜被潑灑紅色油漆,包括店門口鐵門、廣告旗子、騎樓報處都是紅色油漆,也波及隔壁住戶及店家,看新聞報導警察有逮捕到一名嫌犯,這名嫌犯自稱因為與通訊行間有買賣糾紛。請問該名潑灑紅色油漆的男子會有刑事責任嗎?

 

答:《刑法》第三○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只要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財產、名譽」之事,恐嚇他人,使得他人產生恐懼感而害怕,便成立刑法單純恐嚇罪。法條上所謂的「加害」,不是只針對嫌疑人對被害人講恐嚇的話才算,包括有身體之動作、語氣、表情等一切可以使被害人產生害怕行為在內,例如叫一群黑衣人每天到公司去站崗,或是用其他言詞、文字簡訊或通訊軟體LINE、微信或臉書發傳送訊息對方,此等行為就會讓人有壓迫害怕的感覺。

另外,也有人以舉動或其他激烈方法對別人恐嚇,例如去有人進去往來的店門口放長鞭炮,進出該處的人一定有所顧忌,這些都是會讓人產生心理上不安全之行為,前述行為,法律上都是可以解釋屬於恐嚇。

如本件許小姐所提到,到他人開店門口潑灑油漆,甚至用紅色油漆寫字等舉動,都是可以使得一般人感到震撼而有所畏懼,況且使用紅色漆也是容易使人聯想「暴力」、「流血」等情境,舉動同樣確實可能使人憚於人身遭遇不測、感受到血光、警示之意味。縱使紅色油漆、噴漆寫上之字樣並非脅迫字句,一般而言這些舉動是會讓一般人感覺生命、身體、財產受到威脅,自然屬於法律上所謂的客觀上已可認屬惡害之通知,並達足使人心生畏怖之程度,為「以加害生命及身體之事恐嚇他人」之恐嚇行為,甚至同時構成《刑法》第三○九條之公然侮辱罪。

最後,提醒讀者們遇到事情還是冷靜與理性去處理,別作出不理性的舉動,以免為此而吃上官司,實在不值得。

(作者∕台南地檢署檢察官劉修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