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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不同意見書 監委王美玉質疑翁啟惠證詞反覆

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中研院前院長翁啟惠因浩鼎案遭監察院彈劾及申誡懲處,刑案部分獲判無罪確定。監察院罕見的「一案三查」,日前三度公布調查報告,推翻先前結果,認定翁無財產申報不實及違反利益衝突。監委王美玉則提出不同意見書,質疑翁證詞反覆,主張不應就個案因人設事。

翁啟惠於今年一月十四日、二十六日向監院陳情,指司法程序已證明其清白,但彈劾仍在、傷害其名譽。且監院訴願審議委員會已認定他無財產申報不實,卻未函復公懲會(現改制懲戒法院),使其再審程序不公。

監察委員蔡崇義、王幼玲、趙永清調查後,針對翁啟惠案第三次公布調查報告,認定翁沒有財產不實申報情況、也未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並表示翁可以此新事證,向懲戒法院提起救濟,保障其權益。

監委強調,每一個議題有多個面向,翁案在監察院雖有三個調查報告,但每個調查報告所涉重點各不相同,在監院的調查案件中多有前例。

但監委王美玉則提出不同意見書。她說,翁啟惠就借名持有一千四百六十張浩鼎股票,「證詞反覆不一」,在監院調查其財產申報案件及訴願、公懲會審理時,都自認是借名持有浩鼎股票,直到一0七年四月間才於補充理由中,改口指浩鼎股票早於一0一年間贈與子女。

王美玉指出,翁啟惠提出兩次再審都被駁回,公懲會懲戒理由,除翁違反財產申報法外,還包括違反中研院科技移轉利益衝突迴避處理原則,並非指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王還表示,彈劾案經審查會通過後,依公懲法規定監察院是當事人,是否對提出彈劾案且經懲戒法院決議懲處後,提出再審推翻懲戒法院的判決,應該就制度面是否周全研議救濟途徑,不應就個案因人設事,何況這次的調查報告是監察院對翁啟惠個人提出的第三本調查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