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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委會初審 中科院核准才能出國

記者黃翠娟/台北報導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二十五日初審通過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考量中科院所涉機密不亞於國防、外交等人員,草案明定,未來中科院人員不論涉密與否,均須經中科院核准才能出國。

司委會排審行政院函請審議中科院設置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等六案,邀請國防部副部長張冠群上將、中科院院長張忠誠等人列席報告,並備質詢。

行政院提案指出,服務於中科院的人員,所涉機密資訊的程度,不亞於國防、外交、國家安全等主管機關所屬人員,為確保國家安全及利益,落實中科院人員安全管控,實有必要規定中科院所屬人員出國(境)應事先申請核准。

行政院為此提案增訂第三十三條之一條文:「本院人員應經本院核准,始得出國(境)。前項人員出國(境)之申請、核准條件、程序、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國防部定之。」經討論,由於在場立委、官員均無異議,順利通過政院版本。

此外,原為國防部單位的中科院在二0一四年六月轉型為行政法人後,無法再引進俗稱「科技軍官」的軍職身份科研人才,影響國防大學理工學院國防科技人才培育、招生及具軍事背景的專業人員參與國防研究。

為解決科技軍官問題,朝野立委也提案修正第三十三條,盼放寬規定,讓中科院可以進用具科技專長的軍職人員。包括民進黨立委王定宇、國民黨立委呂玉玲分別提出修法版本,而民進黨立委蔡適應、國民黨立委廖婉汝、時代力量立委陳椒華也在會中提出臨時動議。

然而,行政院所提出的草案版本,卻未針對第三十三條提出修正,引起朝野立委質疑。

經在場立委與官員討論後取得共識,在現行第三十三條條文中增訂第一項,初審通過條文指出,「本院得於不逾設立時軍職編制員額限度內,任用具科技專長軍職人員。其相關權利、義務事項,準用隨同移轉本院之軍職人員相關法規,不受行政法人法第二十條第一項之限制」。

另外,會中也通過由民進黨立委蔡適應所提出的附帶決議,為使中科院科研工作結合國軍建軍戰備實務,國防部應於「中科院設置條例」修正通過後六個月內,訂定中科院科技軍官至國軍單位交流歷練實施計畫,以利國防科技人力與部隊實務需求結合,達最佳運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