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必成∕台北報導
長榮航空公司前年對罷工的空服員工會提出巨額民事求償訴訟,勞動部認定提訟意在打壓罷工,認定不當勞動行為,裁處命令長榮航空於企業入口網站公告裁決書內容。長榮不服,提訴請求撤銷該處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裁處無不當,二十五日判決長榮敗訴。
長榮航空空服員民國一0八年六月二十日發動罷工,長榮航空公司隨即於第二天對桃園市空服員職業工會會員提起民事訴訟,求償罷工一天三千四百萬元損失。
勞動部指出,長榮航空於罷工第二天就捨棄其他可用手段,直接提起民事訴且求償金額高達一天三千四百萬元,明顯意圖藉此向罷工參與者施加壓力,打壓工會,違反「工會法」規定的不當勞動行為。
且以颱風無法起降的情境計算損失三千四百萬,類比方式也有問題,目的顯然是要嚇阻會員,縮小罷工規模,具備不當勞動行為的動機,裁處命令長榮航空在其官網公告裁決書內容十四天。
長榮不服裁決,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裁決。
行政法院指出,雇主對於加入工會或參加工會活動的勞工提起訴訟,是否構成工會法上的「不利益對待」,應權衡雇主行使時的合理性,與對工會團結權保障的侵害。
法院認為,長榮在罷工隔天,就以概括認知的損失金額,提起民事訴訟求償,時間點明顯不相當。且罷工是工會會員投票通過進行,就屬集體勞動行為,並非會員的個人行為,原則上應由工會概括承擔。
且長榮還未確認哪些人是工會幹部、一般會員、非會員,就急於在罷工第二天羅列被告姓名,請求三千四百萬元鉅額賠償,從「被告人選對象」上來看,也顯不相當,已構成不當勞動行為,認定原處分無不當,駁回長榮的請求。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