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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7月嘿咻120次 分手變誘姦

記者王勗∕台南報導

廿多歲的金姓男子於一0七年七月間,與年僅十五歲的高一生交往,兩人交往期間同居並以平均每週三次頻率發生性行為。直到二人分手,女方翻臉提告妨害性自主。案經台南地院審理,認金對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女子性交,共一二0罪,合併判刑一年四月,全案可上訴。

廿多歲的金男高職畢業後,於貨運公司擔任司機助手,於一0七年七月間追求正值國三放暑假的前女友,兩人交往後成為男女朋友,小倆口同住金男家中。然而金明知小女友未滿十六歲,卻仍擋不住情慾,與女友數次發生性行為,同居七月期間,以平均每週三次的頻率,與女友發生一二0次關係。

直到兩人分手女方才在父親陪同下至歸仁分局報案,警方立即循線通知金男到案,金男到案坦承與女友發生關係,自承於女友高一時與其交往。警方比對女方供詞,稱金於其國中畢業的暑假對其追求,理應知其未滿十六歲,警方訊後也將金男依妨害性自主罪嫌法辦。

案經台南地院審理指出,依我國學制,就讀高一的學生部分仍未滿十六歲,屬於社會常識,參酌兩人對話紀錄等,認金明顯知道女友未滿十五歲,卻仍與其發生性行為。考量金男犯後坦承不諱,且兩人原為男女朋友關係,因交往過程中未能自制而犯案等情,依妨害性自主罪判處金有期徒刑一年四月。